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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通知

关于新采购政策实施过程中的几个注意事项的提醒

2018年03月12日 00:00 陈蔚 点击:[]

各学院(部)、机关各部门、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采购管理,规范部门采购行为,提高采购工作效率,结合财政部、省财政厅等上级采购新政策和新举措,学校新出台的《浙江理工大学采购管理办法》(浙理工办〔2017〕18号)、《浙江理工大学采购合同管理办法》(浙理工办〔2017〕19号)等系列文件已于2018年1月起施行。现就目前实施过程中的几个注意事项提醒如下:

1.使用部门采购前应有明确的采购预算、采购需求和落实资金来源,凡属于浙江省当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和单项采购预算在10万元及以上的采购项目,使用部门均应通过国资处“资产平台”提交采购申请(横向科研经费除外)。

2.为推进无纸化办公、向“最多跑一次”目标努力,保障用户的权益,由学校采购中心和各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的公开招标或非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请使用部门通过学校OA系统办理标书会签手续,待标书会签完成后,采购中心方可发布采购公告。

3.根据财政部87号令等最新文件精神,即日起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和各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项目,校方派出的采购人代表按如下规定:

?凡使用部门派1名代表(担任项目评审专家)参加的,学校采购中心派1名工作人员代表参加,由采购中心工作人员对中标结果予以确认;?凡使用部门派2名代表(其中1人为项目评审专家)参加的,学校采购中心则不能派代表出席现场,由非评审专家的使用部门代表对中标结果予以确认;?使用部门不派代表担任评审专家但派1名代表出席评标现场的,学校采购中心不能派代表出席现场,由使用部门代表对中标结果予以确认。

4.采购完成后,请使用部门及时与中标单位在中标结果公告之日起(或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完成合同签订手续。双方拟定合同文本后,请通过学校OA系统办理合同会签手续,会签完成后方可签订纸质书面合同。

5.采购预算在10万元以下由使用部门自行采购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请各使用部门严格按照学校采购管理办法附件3《浙江理工大学小额货物和零星服务采购实施细则》要求组织实施。

6.请各使用部门重视采购项目验收环节,验收手续是办理资产登记和资金支付的必要条件,请严格按照采购管理办法第九章以及相关采购实施细则关于验收的要求执行。5万元以下的项目可采用简易验收手续,请项目经办人在办理资产登记和资金支付时,在资产增值单或出入库单或销(送)货清单的有效凭证上确认“已完成验收手续”。

7.关于“政采云网上超市采购方式”的推行。结合省财政厅有关文件要求和学校实际情况,学校采购中心将陆续把网超采购权限下放到各使用部门和项目负责人,3-5月为试点期,6月1日将全面实行。各使用部门需要开通网上超市采购权限开展网超采购业务的的,请与我中心联系账号分配事宜,联系人:吴佳瑶,电话:86843939。

8.关于新采购政策的咨询与解答。我中心已分别于2018年1月10日和1月16日举办了两场学校采购政策实施宣讲暨采购工作专题座谈会,与会老师反响较好,如还有部门或学院需要对口进行业务交流与政策解答的,可与我中心取得联系。联系人:钟列挺,联系电话:86843156。

感谢大家对学校采购工作的支持!

采购中心

2018年3月12日